2026-07-09 | 3 min read
員工在績效改善計畫(PIP)不及格,對公司而言,雖然佐證員工表現不符標準,但在法院與調解委員面前,必須還要回答「為什麼沒有資遣以外的解決方法」。
法院或調解委員常問:「公司沒有考慮用OO解決嗎?」,這是法律上「解僱最後手段性」的展現,而「OO」最常被填入的就是「調職」。
公司有無給予員工申請轉調的機會?或更積極一點,公司有無主動為表現不及格的員工調整職務?
每個案件中,公司會被要求的程度不會完全一樣,因為這涉及工作類型不同、公司制度不同等多項因素,需要更細緻的討論。然而,大原則是相同的:
法官要的不是公司一概為員工調職過,而是要求公司至少在「程序上」給予員工機會,把資遣留在最不得已的情況,因此「嘗試另外匹配職務」的軌跡,跟績效改善計畫(PIP)紀錄一樣,調解之前就要準備好。
以下真實案例,可以看出,法官在乎公司是否真誠地給予機會,而不只是「過個水」。
案件狀況 1 員工績效改善計畫(PIP)不及格,人資主管詢問員工是否願意調職,員工拒絕,公司當日即通知員工將資遣處置。
法院判斷 公司並沒有給員工考慮調職的合理時間,資遣不合法。
案件狀況 2 員工考績丙等,且連續數月未達公司規章明定的月業績量,但員工表示無調職意願,故資遣處置。
法院判斷 公司工作規則本有明訂,公司可為經營上需要,在不變更員工薪資的原則下,調整員工工作內容和地點;同時公司當時有多項不同職缺、該員工也有多項不同證照,公司不為員工主動調整職務,而直接資遣,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。
以上雖然看似是時間或工作規則的問題,但實則是綜合所有因素來看,公司能否讓法官相信「公司真的盡力了」。
「那麼大的公司,難道『一個』員工可容身的職位都沒有?」
「這員工做19年了,現在突然不能勝任?」
「這員工任職過3個部門,調回其中一個原部門為什麼不行?」
以上都是勞動案件現場,法官或調解委員真實的質疑。
因此公司規模越大、員工年資越長、員工職務經歷越多元,公司更須要細緻地呈現「嘗試另外匹配職務」的努力。
站在法官或調解委員的立場,他們必須過濾掉所有資方惡意資遣的可能性,了解這點,公司才能在紀錄上提供法官或調解委員「不得不接受」的證明。
個案的具體細節,和大原則的掌握一樣重要。 歡迎預約法律諮詢,我們會依您的實際情況,提供最適切的對策與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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